①標準的本質屬性是一種“統一規定”。這種統一規定是作為有關各方“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根據標準化法規定.我國標準分為強製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兩類。強製性標準必須嚴格執行.做到全國統一。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采用。但推薦性標準如經協商.並計入經濟合同或企業向用戶作出明示擔保,有關各方則必須執行.做到統一。
②標準製定的對象是重複性事物和概念。這裏講的“重複性”指的是同一事物或概念反複多次出現的性質。例如批量生產的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的重複投入.重複加工.重複檢驗等;同一類技術管理活動中反複出現同一概念的術語、符號、代號等被反複利用等。隻有當事物或概念具有重複出現的特性並處於相對穩定時才有製定標準的必要.使標準作為今後實踐的依據.以最 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重複勞動.又能擴大“標準”重複利用範圍。
③標準產生的客觀基礎是“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這就是說標準既是科學技術成果.又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並且這些成果和經驗都是經過分析、比較、綜合和驗證基礎上.加之規範化.隻有這樣製定出來的標準才‘能具有科學性。